医疗器械召回有哪些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卫生部发布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价,及时召回缺陷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回收缺陷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户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0日